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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合同内容没有违法,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情况签署,有双方签名手印,这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有法律效力。...
我国《》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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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房产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安置房是有产权的,只是还没来得及办理,那么交易的时候最好先办理公证手续。安置房买卖风险很大。除了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还有地方政府政策约束。一般即使取得产证的安置房五年内都是不可以作产权转让的。即使现在签订了合同,房价的起落幅度那么大,到了产权转移的时间,其中不确定因素很多。而且安置房有可能会办理不了产权证。扩展资料安置房买卖的风险第一、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第二、价格因素。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第三、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你的口头协议,有证据证明。是可以受法律保护的。
保证人为债务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债务一般是到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即是说在此规定期间内担保合同是有效的,之后添加的则是无效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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