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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由国家强制规定缴纳,工伤待遇亦由法律明文规定,商业险系自由参保,一般不能抵充工伤保险待遇,但具体可以灵活操作,如订立工伤和解协议等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经办机构应当推行社会化支付方式,逐步达到由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当事人投保商业工伤保险的,在发生工伤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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