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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具备如下要件: 1、主观要件。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2、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明...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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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要求如下: 第一,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第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其财产的财产行为。债务人不以财产为目标的行为,或者以财产为目标但不减少财产的行为(如放弃遗赠),不得撤销。 第三,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是恶意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受益人是恶意的,债权人必须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在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即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明确表示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一)客观条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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