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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书面证言的书写,没有统一规定。只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写明情况,并写明证人的姓名即可。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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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不愿出庭,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采不采信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起自身直接感受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大量诸如小额买卖合同、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而且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言词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贯彻庭审中心主义,有着重要的诉讼地位和意义。然而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运行并不如意,如证人出庭作证不积极、证人作伪证等现象持续困扰着法院,也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对于如何通过立法及司法手段保证证人出庭及约束证人,预防证人作伪证也已经有了很多精辟的意见,但是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常见的现象即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采信率较低。
在民事纠纷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法庭是否予以采纳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经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而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法院可以根据质证情况来决定对其是否采纳。 2、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如果不出庭的,对其证言应不予采纳。《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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