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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

2021-12-02
1、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存在必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果侵权不是医生的注意力所能及的,即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则不存在所谓的医疗过失。2、患者的疾病自然转归,如长期高血压引起的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进血压升高。医生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偏瘫,医生可以免除后果。3、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诊疗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技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和预防的不良后果,这与医生是否有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4、患者一方的过错是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要想免责,损害结果必须完全由患者的过错造成,否则不能构成免责。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应从原因力和过错程度两个方面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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