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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

2021-11-14
《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人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选举或者聘用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二)侮辱当事人;(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有本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不定期主动向群众了解人民调解员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群众反映或者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的,应当认真调查。经调查属实,情节轻微的,应当及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和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员有本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应当由选举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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