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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质量纠纷。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或不符合约定的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 2、...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包括: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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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常见纠纷有: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纠纷;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引发的纠纷;业主委员会的更替、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而产生的纠纷;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擅自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
一、保证金管理中有哪些问题(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二、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如何管理(一)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二)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三)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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