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通常情况下,如果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如果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不是,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那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且一方是文职军人的,那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诉讼,且一方是非文职军人,那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需经军人同意后方可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先进行调解,取得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离婚手续或进行离婚诉讼;只有一方为军人的,则视情况进行调解。
1、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300人已浏览
809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