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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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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役军人离婚在法律上的特殊规定有: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4、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后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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