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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城镇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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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XX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XX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XX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XX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XX审批,并报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省、设区的XX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XX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XX审批,并报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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