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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不同。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罪行必须是重大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一般罪行必须达到较多,才能也应视为立功表现。只要犯罪分子...
这样情况从轻处罚是一定的了,如果退赃及时切底,主动坦白或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可能定罪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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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依据《刑法修正案》中第八条明确指出 将坦白由原来司法实践中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对坦白的内容及从宽处罚的力度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嫌疑犯没有自首的场面,如果诚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轻轻处罚,如果诚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结果,就可以减轻处罚。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和判决确定的犯罪是同样的犯罪,根据坦白犯罪的重量和悔改程度等情况确定宽度。(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同类罪行。可减少标准刑的20%以下(2)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轻微同类罪行,可减少标准刑的10%以下。对于当庭主动认罪的,可根据犯罪事实性质、犯罪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减少标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如果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对方报警后,公安机关未传讯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的,也算自首。否则,属于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针对“多次立功算重大立功吗?”这一问题,还需遵循《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减刑规定就是这些,无论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够认定为立功并且得到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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