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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缉耿光际叱宦癸为含力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工伤四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级残疾 下列34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严重智能减退; (2)精神病症状导致缺乏自理能力的; (3)一眼有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6)一侧上颌骨和另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有30平方厘米的面部软组织缺损。 (7)静止或轻微活动时呼吸困难;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缺乏双下肢高位;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踝僵硬于非功能位; (13)膝盖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14)膝盖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及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严重肺功能损害;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有中度肺功能损伤或呼吸困难;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有中度肺功能损伤或呼吸困难; (23)肝功能除3/4,常规肝功能严重受损; (24)肝损伤后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引起的严重胃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胰腺移植后全胰切除术;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依赖胃造瘘者进食; (32)小肠切除术3/4,未进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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