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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违反本办法,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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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由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其寄宿的单位在入学时进行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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