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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和处理。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理(如火化等)。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
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和处理。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理(如火化等)。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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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死后遗体应当火化,然后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遗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死刑犯的遗体一般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应当及时审查罪犯的遗书和遗言记录;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庭委托等的。,遗书和遗言记录交给家属,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二)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适合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说明;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应当记录在案;(三)对外国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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