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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
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和处理。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理(如火化等)。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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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几个问题的解释,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以下事项:(一)死刑罪犯的遗书和遗言记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庭委托等内容的,遗书和遗言记录应当交给家属,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二)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遗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应记录在卷中;对外国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或者家属拒绝接受,按照有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死刑罪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死刑犯的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以使用:1、无人接受或者家属拒绝接受。;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给医疗卫生单位使用;3、家属同意使用的。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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