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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
根据以下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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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证券发行以及证券发行的形式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根据《证券法》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 二、什么是承销以及承销的形式 承销是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销售资格的金融机构,按照协议由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交付证券的行为和制度。是证券经营机构基本职能之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形式。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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