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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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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证券经营机构最基础的业务活动之一。 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 二证券承销的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 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 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 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而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承销证券,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必须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协议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表明合同主体的身份,这是任何一个合同须载明的事项,否则无法明确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经济活动的一个特点就是流转性,法律鼓励适当的快节奏流转,不保护超过法定时效的民事权利。约定时效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所以约定期限是可少于90日,不可多于90日。 3、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这是承销协议的主体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关键部分,缺乏这些基本问题的约定则承销无效。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时效、诉讼地点及仲裁事项。如果没有载明付款日期,证券公司可于产生纠纷后随时要求发行人偿付;如果没有载明付款方式与地点,发行人应在证券公司所在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如转帐)结算。 5、违约责任一个完整的协议庆包括违约责任部分。如果协议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并不影响协议的成立,违约责任将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承担。 6、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式这是在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承销商的业务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没有此项规定,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此项规定是个口袋条款,即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承销的实践经验总结,要求承销协议具备相应条款。此外,由于每次承销业务都或多或少有其特点,承销协议还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其他内容。
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具体来说,它是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承销证券时,与发行人签订的包销或者代销协议。主承销协议的条款分为必备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其中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包销、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销、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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