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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比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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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泄漏公司机密罪肯定是犯罪行为; 2、但是要构成这个“故意泄漏公司机密罪”,要具有以下要素: 1)公司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机密的范围,并且,这规章制度曾在嫌疑人泄密机密前明显给他; 2)公司明确授权给嫌疑人接触规定的公司机密的相应权限; 3)嫌疑人在进行泄密时,必须具有主动性;即被动的泄漏,不构成犯罪;比如,存放机密的电脑或硬盘被盗或遗失、或电脑中木马泄漏、或者保管人员因保管时不当,导致被其他人故意盗取等;在认定是否具有主动性时,现行的判例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看嫌疑人是否从机密泄漏中获利。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绝密信息,同时它也属于企业的绝对权利,任何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暂且不管是如何获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的,在未获得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同意之前都不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您所说的情况属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需要看是由于什么原因泄密的。如果是员工泄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依据泄密的情节而定。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的,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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