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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根据合同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得变更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般来说,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有些情况是可以变更的,那么,可变更合同有哪些呢?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情形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误解。⑤显失公平。这类合同应予撤销。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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