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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 民间...
本条例所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民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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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第一类可以增加史诗、谜语等作品;第四类作品类别可以增加民间雕刻、陶艺、瓷艺、木器、漆器、饰品、编织、刺绣、服饰、乐器。二是应当在第四类之后增加一个弹性条款——“其他形式”,同时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修改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以下类型”,修改后的措辞更符合我国立法用语的习惯,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类别的规定、第十条对著作权权项的规定等均采用“具体列举”加“弹性条款”这种立法用语。 权利主体要明确 权利主体是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之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把“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值得肯定,但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需要明确规定民族、族群、社群的范围;二是在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外,还应加上家族或者家庭,在很多情况下,家族或者家庭也是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主体;三是如何明确“特定”的含义?“特定”是指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地、当下事实上的传承地、使用地或者实际控制地?由于文化间自然交流、传播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所引起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某地的民族、族群、社群、家族、家庭,然后流传至其他地区,而该地区的民族、族群、社群、家庭或者家族对其进行传承、使用,从而形成实际控制的,实际控制地的特定民族、族群、社群、家族、家庭对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民间手艺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
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我国著作权管理部门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作品登记过程仅对作品的权属信息做形式审查,一般对著作权的归属只能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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