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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规定。士官...
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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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当兵主要包括政审、身体条件、年龄要求等。只要没有犯罪记录,一般都会通过身体标准: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总部规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其中视力标准可以适当放宽:接收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本科毕业生,每眼裸视力在4、7以上;或者一眼裸视远视力在4、6以上,另一眼裸视远视力在4、5以上,矫正视力4、8以上;接收补充到技术岗位的本科毕业生,每眼裸视力在4、5以上,或者矫正视力在4、7以上。接受指挥干部培训的毕业生,男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气质形象良好。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视力和身高标准。参军年龄有限。年满18-20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男青年,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至21岁,大专以上学历可放宽至22岁,对于本科毕业生,只要自愿参军,可放宽至23岁。为了适应部队建设的需要,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招收一些17岁以上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参军。年满18-19岁的女青年,根据部队建设的需要和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1999〕27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或者作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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