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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为,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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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5.婚姻宣布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后果: 一、自始无效。 二、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则判决。 三、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答: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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