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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5....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 1、无效婚姻对双方无约束力; 2、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适用于民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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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即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属于无效婚姻关系的话,那么在法律上该段婚姻则不被进行承认,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之间所孕育的子女也会被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具体的抚养权要根据双方协商来进行确定,而双方之间的财产也属于同居共同财产,也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分割。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四)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司法部门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事项进行合法的界定,对于法院判决的无效婚姻有异议的,可以上诉处理。
(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如,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发生姻亲关系。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无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婚姻被宣告无效,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财产的处理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居期间会有各种收入,会形成共有财产,或负有一些共同债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这些财产或债务,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时,不是将财产绝对平均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到双方对该无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续等有无过失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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