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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公摊面积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2、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
占用公摊面积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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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房屋拆迁时,如果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的居住条件不能低于被拆迁前,所以房屋的实际面积不能少于被征收的房屋面积。 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拆一还一的,并且,不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若当地对于“公摊面积”并未进行相关细致规定,被拆迁人选择安置补偿时可以此为原则,同拆迁方进协商争取。 公摊面积就是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普通的多层住宅楼公摊系数约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约15%-20%;高层的住宅公摊系数约20%-25%,即得房率在75%左右。
房屋拆迁时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1、国务院《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3)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4)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5)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6)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2、即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作为应补偿面积,由征收人给予补偿。
1.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2.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3.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4.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5.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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