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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种类共有五种,分别为: 一、警告 警告是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严肃告诫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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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卖烟草的行政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进出口环节中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假冒注册商标案、无注册商标案、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案。 (三)海关主管走私烟草专卖品案、免税进口烟草制品非法存放案、海关监管区内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案。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假冒烟草专卖品案。
1、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烟草制品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4、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的,责令其销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并处以其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5、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经教育、处罚不改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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