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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保护主要可以通过如下权利: 1、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
债权人在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中是特定的,债权人依法享有按合同或借据约定条件向债务人要求交付财产和服务的权利,以及拥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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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和努力,发起人要实施发起行为,并要承担较重的责任,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发起人所享有的优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如取得优先股、获得相应报酬、公司解散时优先分得财产以及取得其他特别利益等。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发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较重的义务和责任,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规定。 发起人的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 (2)发起人延误其设立公司的任务,该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发起人对第三者也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5)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出于主动地位。为了确保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应注意把握或延长诉讼时效期的期限,积极申张自己的权利,活动法律保护。同时,也要适当运用法律武器,适当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及强制执行权。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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