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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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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本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和一个工作年限超过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按以下两段进行计算: 1.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为十二个月工资。其他情况下,没有最高限制。 2.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本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和一个工作年限超过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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