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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女婴、残疾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与有关的社会救助工作。...
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意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或者子女的,自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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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贴。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的护理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卫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出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暂住人口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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