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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女婴、残疾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与有关的社会救助工作。...
计划生育科研单位,应当加强节育和优生的科学研究,推广节育和优生新技术。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应当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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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夫妻双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落户的;(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育龄夫妻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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