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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条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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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构成条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条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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