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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地税、财政部门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及完税凭证; 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
自建房初始登记需提交资料及税费项目 1、收件内容 (1)土地使用权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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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2.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3.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4.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5.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结婚户口迁移,持合法的结婚证; 8.离婚户口迁移,持合法的离婚证; 9.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0.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1.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12.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13.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4.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5.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6.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7.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8.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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