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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官司输了不一定能申请破产,应该分情况。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即公司官司即便是输了,...
一般官司打赢了赔钱,被告单位如果申请破产,你的债权将成破产企业的一般破产债权,按偿还顺序和破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 被告单位换了法定代表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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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 民事诉讼程序 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具体来说,“破产程序优先”原则在新破产法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管辖,有了官司申请破产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便拥有对关于该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此之后的关于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1、公司在有官司期间可以申请破产。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保护是指不顾债务人可否有偿付本领,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议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议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议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时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予以其肯定的时间提议,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能够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破产保护的核心,是为重组融资创制了一种特殊的清偿优先级,在缺乏这一优先级时,重组者通常濒临一对冲突:重组得以进行,必须得到新的融资来维持公司营运,并支付资产切割、结构调整、业务重组、雇员遣散等重组步骤所产生的高昂花费,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钱借给濒临破产的公司,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多半都已典质出去之后,除非这个新的债权人在清偿步骤中被应予“加塞”,这一点,在传统民法中是做不到的。破产保护除了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冲突、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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