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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问题如何确定?

2024-11-09
针对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考虑到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 然而,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对于适用具体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些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他们认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他们认为,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 综上所述,对于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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