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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于此规定,部分工...
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此时职工要求续签合同,单位不同意,单位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如果单位同意续签合同,而职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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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 1.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属于违法终止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3.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录用合同期满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录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使用者支付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的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除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按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支付一次性劳动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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