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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一)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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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一)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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