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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施行。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一)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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