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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2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一)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和有关信息的审核;(二)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回、收购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以及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三)政府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四)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五)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六)其他与城镇住房保障有关的事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形成城镇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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