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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的,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医生的过错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违反注意和预见义务。注意和预见义务是指医生在从事执业诊疗活动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后果,避免损害结果。医疗注意和预见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法律义务,是保证医疗行为风险最小化和不良后果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只要医生的行为违反了行业内法定注意义务和行为规则的要求,就被认为是错误的。第二、医疗告知是医疗单位在从事医疗过程中的另一项法定义务,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为理论基础,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一项重要标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程,可认定存在过错。但是,仅仅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作为免责的直接依据,还要看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是否违反了基本的诊疗原则。第三,违反基本医疗法规和诊疗原则。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和诊疗规范,常规是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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