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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根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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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采用诈骗手段且是实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则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坐牢;根据《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介入普通的民事纠纷,所以不属于刑事案件;只有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遂法院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类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此类案件是犯罪地法院审理,由于犯罪地法院一般就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有违司法的公正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第一,不能充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形式正义的角度而言,与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相悖逆。犯罪地法院审理案件,往往先入为主,有违司法中立性和被动性,不宜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第二,不符合回避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予回避,不得参加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活动。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第三,应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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