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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4、根...
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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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其财产应当受他人代管;失踪时间过长的,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财产会被集成。《民法典》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配偶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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