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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 失踪两年的只能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后,财产并不能继承,只是找一个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并没有...
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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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踪的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定继承)
两者的区别区别是: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的下落达到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说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对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再者,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宣告失踪是否为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因为失踪就是可能被宣告人已经死亡的表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ask.com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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