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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可以理解这种形式,但是不能这样记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诉讼:原告,被告联合起来记忆是可以的,但是你自己分清楚就可以区别:诉讼是原告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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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你的理解正确,只要5日内无答复的,就属于自动受理。过了法定的60天仍未给你任何答复,这属于行政不作为,你就要提起行政诉讼了,被告是复议机关。请注意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是15天,不要超过。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15天内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起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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