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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监管体制,加强内外监督。一是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中,力求改...
犯罪类型主要为贪污、挪用和受贿。贪污犯罪发案频繁,案值一般不大;挪用公款案件往往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款项,金额较大,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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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党员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农村村干部没有退休金的待遇。退休金以前用人单位负担退休职工生活保障金,现在已经随着制度的改革不存在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为男60女50,新农保男女都是60) 2、缴费年限达到15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是09年,09年达到60周岁的直接领取、45以上的按年缴纳至60直接领取、45以下的按缴费年限计算)所以,农村村干部是否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关键是看是否达到缴费年限、是否到达退休年龄,与其是不是担任村干部的职务没有关联。
1、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权属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吞、挪用的财产,如果属于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就应该以贪污罪、定罪;如果属于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则成立、。例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该“公务”中实施的侵吞、挪用补助款的行为,应该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处理。因此司法机关要想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准确的定罪,就必须对该职务行为所侵害财产是国家财产抑或是村集体自有财产作出甄别和判断。2、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支配或经手的财产按其性质或权属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属于村集体所有。主要包括村办企业财产、村提留资金、土地补偿款、村办经济实体所获得的利润、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出售、承包、租赁所得、村集体自我积累的资金等。另一类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代为管理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主要包括代为发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社会捐助款物,土地征用补偿款中的安置费、青苗补助费以及代征、代缴的税款、罚款、党费等。实践中,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都可能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回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农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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