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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义务有哪些的问题解答: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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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送交书面答复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复议机关有权拒收,并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可径直作出撤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2、被申请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必须编制目录,标明提交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证明内容,载明提交的日期。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或拒收。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未经复议机关同意并派出人员一同前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个人调查收集证据。否则,该证据为无效证据,复议机关有权拒收。 4、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要求回避的事实与理由。 5、被申请人必须按照复议机关的通知,按规定的人数到场到会,按时到达勘查现场,或按时参加听证会。在勘查现场或听证会上,被申请人须服从复议(主持)人员的指挥,遵守复议纪律,不得借故吵闹,扰乱正常的勘查现场及听证会秩序,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6、被申请人举报复议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必须具实名进行,不得作毫无事实推测的诬告,否则,一经查实,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被申请人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被申请人有义务按复议决定的内容履行,否则,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规制度处2002-12-09小张: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那么申请人是否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负举证的责任呢?甄律师:从申请人方面来讲,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是申请人的单方面判断。只要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要件,申请人并不需要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至于是不是存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那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体审查之后才能确定。换句话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侵害,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之后做出的结论,这是行政复议机关自身的职责,不应当让申请人负举证责任。甄律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适当性,而不能拘泥于申请人要求审查的内容。具体来讲,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指出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存在的问题,就将本来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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