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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1、答辩权、申请回避权以及辩论权。 2、委托权。 3、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权。 4、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权。 5、对已经生效的复议...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义务有:1、举证责任,对其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举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2、接受复议机关的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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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自身权益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作为申请人行使复议请求权。
①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②有向复议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义务。③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④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代理人具有的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④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1、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送交书面答复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复议机关有权拒收,并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可径直作出撤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2、被申请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必须编制目录,标明提交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证明内容,载明提交的日期。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或拒收。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未经复议机关同意并派出人员一同前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个人调查收集证据。否则,该证据为无效证据,复议机关有权拒收。 4、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要求回避的事实与理由。 5、被申请人必须按照复议机关的通知,按规定的人数到场到会,按时到达勘查现场,或按时参加听证会。在勘查现场或听证会上,被申请人须服从复议(主持)人员的指挥,遵守复议纪律,不得借故吵闹,扰乱正常的勘查现场及听证会秩序,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6、被申请人举报复议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必须具实名进行,不得作毫无事实推测的诬告,否则,一经查实,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被申请人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被申请人有义务按复议决定的内容履行,否则,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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