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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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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推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全部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部分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无责任 1、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推定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6、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承担比例不得超过10%。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上各有不同,究其原因是在对《交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观点认为对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强制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等同于《交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有的观点认为“此险非彼险”,我国目前尚无《交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特定险种。由于理解不同,对保险公司在现时期是否对第三者直接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也有不同观点。本文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构成和现时期的适用作一简要分析,试图得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结论。一、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贸易的产生,社会互助和救济观念的积极影响,促使了人类最早的保险险种——海上保险的诞生。在13世纪初的意大利出现了现代意义的保险法,随后世界各国相继通过法律形式建立了顺应时代需求的保险制度,保险制度是通过将一定数量的同等危险集合到一起并进行损失预测,以个体的小额保险费替代大额不确定损失,使之成为分散风险,弱化损失的有效途径。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问题相继出现,给民事责任这一私法领域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手段的权威性带来了冲击。上述几种事故所引发的损失巨大,而且损失主体大都是处在弱势地位的群体,仅仅依靠行为人的直接赔付很难保护其合法权益,往往因为行为人的赔付能力而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实际保护,于是各国都把这种风险转向了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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