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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在延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金。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的催促,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此时开始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未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限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延迟履行责任应当始于法律文书生效。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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