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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
1、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仲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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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调解合同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第二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这就明确了调解委员会在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行政的支持与否。所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具体说来:(1)提供办案及活动经费。(2)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地点和办公用具等。(3)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应予以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4)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争议时,把自己一方置于与职工一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不刁难,不出难题,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自觉履行。(5)其他应给予支持的方面。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样公开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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