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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容易导致人们对民法学理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分别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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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跟大家分享一下,行政行为的分类问题。行政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其中的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求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忽略。最典型的是,在要求履行行政行为或要求行政给付、行政赔偿、行政奖励行政行为中,法律均要求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没有提出申请,并给予行政机关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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