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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钱财存入个人的帐户是什么行为

2024-10-01
擅自将公务款项存入私人账户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党纪国法,这是一种性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情节轻微者,将会受到相应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条款,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进行存储活动。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者,将被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的行政处罚。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撤销党内职务甚至留党察看的严厉处分;而情节特别恶劣者,将被开除出党。 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同样地,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也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定义即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最后,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规定,严禁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任何企业、单位将公款存放在财务人员或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中,都是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相关法规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警告或者罚款。若在实际案件中坐收坐支的实质情况涉及挪用公款或者挪用资金用于私人用途,则根据有关法律的标准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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